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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文件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入学新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新生入学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新生和本科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的入学学籍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学籍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学业证书(研究生需提供)等有关入学材料,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凭相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按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注册。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学业证书(研究生需提供)等入学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当年入学的新生(含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恢复入学的新生),均须参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未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资格复查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成立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一)研究生院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毕办")对新生录取的手续(研究生含初试、复试)、程序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二)各学院成立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招毕办和研究生院。具体复查内容包括:

1、对新生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严格核对考生电子信息、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档案信息等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2、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与研究生座谈、查阅档案和入学登记表等方式,结合研究生入学后的现实表现,了解研究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状况;

3、研究生须核对前置学历。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凡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审查其是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审查所有相关证书的原件;

4、艺术类学院、体育学院对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新生组织专业水平复查。研究生培养单位对MBA、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等特殊专业的研究生进行报考资格复查,核查入学新生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报考和录取条件。

(三)校医院负责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校医院确认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校学习和学科专业实际要求;心理辅导中心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对可能存在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或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需要在家休养的暂不予入学,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四)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报到的新生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

第八条 研究生院、招毕办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仍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保留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参加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组织的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六)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至所在院(系)、相关部门。经院(系)、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汇总至研究生院或招毕办,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一)被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原件;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开展创新创业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四)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新生,须提供能够证明已被列入支教团成员的文件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须出示选派单位与学生签署的"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及其附件"乙方亲属担保协议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者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录取为研究生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前送交或邮寄学业证书复印件至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6月,须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上海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发文原件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提供的恢复健康的医学证明原件,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新生,须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四)参加支教团的研究生新生,须提供完成支教任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须提供完成志愿者任务的《任期证明表》和《履职考评表》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恢复入学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凡恢复入学资格材料审核不合格、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手续者、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注册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研究生注册,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1、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按《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注册学籍。

2、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在开学后三天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中心及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的,须及时向导师和所在院、系、中心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原因,以获得导师和学院、中心的同意及批准。研究生到校后,需凭书面请假经导师签字后,到院、系、中心补办注册手续。

4、各学院、中心及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开学注册三天后,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批准而擅自逾期到校的研究生名单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统计后,将停发这些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旷课处理。

5、开学后无故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将根据学校规定,按退学处理。

6、上述注册规定请各院、系、中心及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每位研究生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转专业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下列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长,且有相关研究成果;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本专业继续学习;

(三)所学专业调整;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需要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五)导师变动或导师专业变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培养;

(六)导师不能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安排其他导师指导;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转及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的;

(三)与入学当年国家研究生招生及调剂政策相抵触的;

(四)一级学科内转专业距最长学习年限不足一年的;跨一级学科转专业,距最长学习年限时间小于新专业学制的;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状态的;

第四条 转专业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需向其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同意后,由转出学院送拟转入学院审核;

(三)拟转入学院应严格审核研究生转专业条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业务考核。具体业务考核办法由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确认导师后,跨一级学科转专业报研究生院审批,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转专业批准后须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转专业相关材料需在转出和转入学院留存,并由研究生院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五条 跨一级学科转专业每年5月份申请,转专业后按照新专业学制重新计算预毕业时间。

第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不得转回原专业。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优先考虑。

第八条 转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从入学时间计算,转专业后应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重新制定培养计划,论文已开题的须重新开题,并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

第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待遇按转入专业执行。

第十条 未按学校要求报到、注册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十一条 在转专业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修订

 

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因出国交流、联合培养、参军入伍、西部支教、汉语教师志愿者等原因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第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2个月的;

3、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4、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5周

5、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程序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并提交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研究生因病休学,必须提供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因事休学,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家庭特殊情况休学,必须提供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

2、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将相关休学或保留学籍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4、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程序如下: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相关复学材料,因病休学的,必须提供校医院同意复学证明;

2、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复学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程序如下: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

2、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退学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4、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七条 研究生因受处理处分被予以退学,由学校按相应退学程序处理,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八条 研究生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超过三个月不在校内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修订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条件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研究生所在学校、专业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学校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学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二章 转学至外单位

第四条 学校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单位审批。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转学至外单位程序:

(一)学生提交《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研究生转学另需导师审核),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

(三)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学生携转学申请表及转入单位要求的转学材料至转入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校收到拟转入单位同意转入的证明或函件等材料后,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

第六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本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研究生需满足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要求;

(三)研究生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硕士学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一篇CSSCI、SSCI或SCI论文;博士学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CSSCI、SSCI或SCI论文。

申请转入学校的学生需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相关转学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转入学校程序:

(一)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同以下材料报学校研究生院或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审核:

1、转出单位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出单位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转学理由、转出单位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转出单位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

3、转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习成绩总表、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4、研究生另需提供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院、招毕办对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拟转入学院进行综合考核,研究生需落实导师。学院考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或招毕办;

(三)对学院考核通过的学生,研究生院或招毕办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学校受理转学时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九条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转学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在转学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 [2015]18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本校学生学业证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和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向学生出具的学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上述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补发的学业证明书。

第二章   颁发标准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毕业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毕业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条 本科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离校三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毕业证书,经审核批准后,交还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两年内,可补做毕业(学位)论文。达到当年度学校毕业要求、答辩通过的,可补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证书内容

第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按国家要求统一印制,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肄业证书、肄业证明书由学校按照国家要求自行印制。证书内容按国家规定填写。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答辩通过日期,本科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证书打印日期;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学校批准日期;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章   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历证明书的在线标注。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五章   证书撤销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业证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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